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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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行政工程建筑土地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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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实施主体只能是政府,不能随开发商胡来

发布者: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8日|分类:拆迁安置 |552人看过

案情介绍

李某和严某是吉林省某村村民,在村里各有一套宅基地房。2013年因政府启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征收部分土地,李某和严某的房屋被列入了拆迁征收范围。由于政府公示的拆迁补偿方案中的补偿价格太低,李某和严某一直在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协商,但一直没有达成一致协议。过了没多久,李某和严某的房屋就被开发商派来的人给强拆了。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李某和严某遂找到我所(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

案件审理

经过详细的了解后,我所律师正对案件难点进行了研究和讨论并制作了维权方案。首先我所律师发现在这次的拆迁工作中有开发商的人员参与,这是法律明文规定不允许的。其次,公告和允许公众考虑的时间太短。于是我所律师代表当事人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但政府部门迟迟不予以回复,最终等到法定答复期限届满后我所代表当事人提出了行政诉讼,将相关部门告上了法庭。庭审中,我方出具了政府公告的具体期限和相关人员参与拆迁时的录像和照片用以举证支持我方诉求,政府相关部门则辩驳说那些人员与其无关,不是他们指派的,但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依靠我所律师丰富的执业经验,最终我方取得了胜诉,法院支持了我方主张。判决政府相关部门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其赔偿李某和严某的损失。

杰睿说法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以有权利执行拆迁征收工作的只有政府部门,开发商无权参与。遇到不懂的法律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或者委托律师,才能保证权利得到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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