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刘某、钱某和郑某是江苏省某村村民,在村里各有一套宅基地和大量耕地。2012年,政府部门实施旧城改造项目,刘某、钱某和郑某所在的村子正好在改造范围内。看着公示的拆迁补偿方案,几家欢喜几家愁,大部分村民都早早签字同意,但刘某、钱某和郑某却一直不同意签字。因为补偿方案上面对于耕地的补偿,一亩耕地与一平米房屋的补偿是一样,十分不合理,而他们三家又是村里的种植大户,家里土地多。对于强拆的新闻早已屡见不鲜,刘某、钱某和郑某唯恐遭遇强拆,多方打听,遂找到我所(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
【案件审理】
在接受刘某、钱某和郑某的委托后,我所律师迅速出动,赶往当地进行调查并为当事人制作了维权方案。依据相关法律,我所律师认为,政府相关部门的补偿方案明显存在违法行为。于是就帮助刘某、钱某和郑某提出了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的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的三年年均年产值的十五倍。”政府相关部门给予的补偿价格远远低于法律规定的价格范围,所以最终判决政府相关部门撤销其拆迁征收公示。
【杰睿说法】
法律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它既是政府管理调整人民的工具,又赋予了人民对抗不公的权利。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人民会不会行使自己的权利,能不能合理的行使自己的权利。所以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一定要及时咨询或委托律师,要学会运用法律之利剑,保卫自己的家园免受不法行为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