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唐某和王某是四川省某村村民,在村里各有一套住宅。2015年因政府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需要征收部分土地,唐某和王某的住宅恰好在征收范围内。唐某和王某本以为拆迁完就可以安置到更好的环境,但政府公示的补偿方案价格低于市价,也未规定安置费用,因此一直未同意拆迁。公示后过了两个月,政府相关部门强行将唐某和王某搬出住宅,推平了他们的房屋。看着眼前的残砖烂瓦,唐某和王某气愤难平,遂找到我所(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
【案件审理】
在接受唐某和王某的委托后,我所律师经过严谨的分析讨论,最后制作了维权方案。我所律师认为依据法律规定,拆迁户选择产权调换的应给予安置补偿费用和搬迁费用,政府相关部门未在拆迁补偿方案中规定安置费用和搬迁费用属于违法行为。于是帮助唐某和王某提起了行政诉讼。最终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2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政府相关部门公示的补偿方案中未规定安置费用和搬迁费用属程序违法,判决责令政府相关部门撤销已经公示的征收补偿方案,并赔偿唐某和王某的损失。
【杰睿说法】
在拆迁案件中,拆迁方出具的种种文书往往都是对其自己有利而损害被拆迁方的利益的,这违背了拆迁改造的本意。即拆迁后的待遇水平不应低于拆迁前,拆迁意在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使人们更舒适的生活。所以在遭遇类似的法律问题时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才能更好的解决为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