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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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行政工程建筑土地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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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辜被拘留,回家房没了!

发布者: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7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493人看过

【案情介绍】

林某和孙某是广东省某村村民,在村里各有一套宅基地住房。2014年政府兴建城区改造项目,林某和孙某的房屋也在征收范围。2015年林某和孙某在未收到任何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被带至当地公安局拘留了两天,当林某和孙某一头雾水往家走的时候,却发现自己家的房屋已经被强制拆除。面对这样的情形,林某和孙某有些慌了神,经好友劝说后冷静下来,决定寻求律师的帮助,遂找到我所(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

【案件审理】

在代理案件以后,我所律师经过仔细的分析研究制作了处理方案。我所律师认为:第一,公安局拘留林某和孙某没有法律依据,属行政违法行为;第二,拆迁方在未通知林某和孙某拆迁日期以及拆迁补偿方案的程序违法,遂帮助林某和孙某将公安局告上了法庭。庭审中我所律师出具了相关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支持我方诉求,被告方面对我方的举证无力辩驳,未提出任何足以证明其行为合法的证据。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诉求,判决公安局被诉行为违法,责令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紧接着我所律师又将政府拆迁相关部门告上了法庭,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政府拆迁相关部门在未公示告知林某和孙某相关方案及权利的情况下,强行拆除林某和孙某的房屋属违法行为。于是最终判决政府拆迁相关部门妥善赔偿林某和孙某的损失。

【杰睿说法】

在拆迁案件中,弱势的被拆迁人面对拆迁方及相关部门总是显得无助和无奈。在上述案件中,公安和政府相关部门为了拆除房屋,完成拆迁任务,不惜侵害被拆迁方的基本人权,行为性质十分恶劣。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所以在遇到类似的情况时一定要及时咨询或委托律师,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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