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6年9月7日晚8时许,李某及范某等人到某歌舞厅娱乐。期间,胡某酗酒后,欲强行与素不相识的范某跳舞,遭到范某的严厉拒绝。胡某不但不撒手,继续纠缠,并且有动手的过分举动。李某见到此情立刻上前制止,胡某以恶语攻击李某,并立刻操起身旁的凳子向李某等人砸去,李某见状,立刻上前夺取凳子,砸向胡某,后造成胡某重伤。
【杰睿辩论】
我所担任上诉人李某的辩护人,向二审法院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本案中,胡某因纠缠李某的女同事被制止而双手拿凳子向李某及其同伴砸去,系不法侵害行为。李某为了使自己及其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夺下胡某手中的凳子,砸向胡某身体,致使其重伤,不属于公诉机关所称的防卫过当。因为,胡某醉酒后用凳子砸向李某及同伴,如果不进行防卫,同样会造成李某等人的重伤。李某夺下凳子砸向胡某同样属于正当防卫,鉴于在当时危急的情况下,其防卫时只是力度大一点,但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构成防卫过当。后为二审法院采纳,认为李某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
【法庭审判】
一审法院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后改判上诉人李某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