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原告:耿某,男,汉族,某国营单位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律师,北京杰睿律师所律师
被告:昌平区某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
2016年9月27日,原被告订立了《租赁经营合同》约定原告经营某村经济合作社所属的北京市某山泉水有限责任公司,租赁时间为4年,合同签订后,原告对该公司进行了投资,购买设备,维修厂房进行经营,后来因为其村部分村民给该公司停水停电致使原告不能合理的经营,为了维护原告的利益,原告诉至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的协议:
1:解除原告和被告昌平区某村经济合作社于2016年9月签订的租赁合同
2:原告为了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投资购买的机器设备归被告所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