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岳某(女,24岁)与张某(男,25岁)3年前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度较好,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吵架,有时候甚至发生动手打架的情况。2016年4月,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张某将岳某打伤,后经鉴定为轻伤。2016年5月张某向原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可惜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夫妻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无耐之下,岳某委托我所李律师于2016年12月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判令被告张某因实施家庭暴力对其造成的精神损害费10000元。
【杰睿代理】
婚姻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二款规定,符合下列情形时法院会判决准予解除婚姻关系的: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根据岳某提供的受伤时的病例以及电话录音,加上证人证言和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的供述,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进行经常性殴打,上诉人身上两处肋骨骨折,系被上诉人张某所为。构成婚姻法上所称家庭暴力,被上诉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上诉人进行经济赔偿。
【庭审现场】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后判决双方离婚,对岳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查后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准予双方离婚部分;判令被上诉人张某给付岳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