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9年案外人王某因欠高某贷款,被高某起诉,被告王某被法院判决履行义务。因为王某迟迟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经高某申请后,人民法院对王某购买的两处尚未过户的房屋进行执行。一户房屋所有权证人是赵某,另一户则为诉争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刘某,但其当时未向王某和法院提出)。2010年,执行裁定生效,高某搬入诉争房屋居住。2012年,高某在诉争房屋处建新房,王小某(王新建之子)带领人员欲拆在建新房屋,高某报警,此时诉争房屋已不存在。2012年6月3日,刘某持房产证向房管局申请换发房产证,后房管局为其换发房屋所有权证。2012年6月5日,刘某与王小某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2012年6月24日,王某要求其搬出诉争房屋。高某得知王小某取得房产证之后,随即以房管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杰睿代理】
我们当然高某的代理人,我们认为,第三人刘某故意隐瞒诉争房屋已卖给案外人王某,并已被人民法院执行的事实,属于申报不实,导致诉争房屋发生争议。被告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虽然尽到了形式上的审慎注意义务,但只能证明自身无过错,并不必然等于其登记行为合法。由于诉争房屋在第三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前已经灭失,因此物权登记的基础已不存在,被告的登记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应依法予以撤销。后为人民法院采纳。
【法庭审判】
一审法院作出撤销被告(房管局)为王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