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男,39岁,无业,住所安徽。
辩护人(二审)毛延亮,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
辩护人(二审)李律,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年9月5日至10月11日期间,上诉人梁某伙同他人冒充警察,采用暴力手段在建筑工地、工人宿舍和超市实施抢劫8起,劫得财物折合人民币26万余元,在抢劫过程中,梁某某强奸妇女一人。伙同他人在本小区超市盗窃,窃得财物折合人民币3万元。同年10月27日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带领公安人员抓获同伙李甲(本文略述)。
【公诉指控】
检察机关指控某涉嫌抢劫罪(入户)、盗窃罪(入户)、强奸罪,向法一审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
【法庭辩论】
辩护意见摘录:
第一、进入工作场所或职工宿舍进行抢劫的,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二、冒充保安进行抢劫的,不能认定为冒充军警进行抢劫。“军警”应当为现役军人、警察两类,如果将军警类推保安的话明显有违背罪行法定的基本原则。对军警不适用做扩大的类推解释。
第三、在抢劫过程中,又实施强奸行为,未造成被害人伤亡等严重后果的,不宜判处死刑。
……综上述,对上诉人不宜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法庭审判】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某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实行数罪并并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