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1995年原告张某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半壁店村23号一套院子以1万伍仟的市价卖给刘某,但是刘某不是非农村的户口,两年以后,刘某把这套房子又转给了乔某,后来乔某去世,房子有自己的子女进行继承,2015年房屋面临着拆迁。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主张自己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申请法院主张合同无效,但是被告不同意,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遂委托我所向法院起诉,要求主张合同无效。
【双方辩论】
我方主张,农村的宅基地和住房是基于本村的集体户口而存在的,两个被告不是本村的户口,应该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而被告辩称,当时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是当事人的自愿的,合法的意思表示,原告是为了这笔拆迁的款项,才要求主张合同无效的
【法院审理】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的合同是违背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的,应当是无效的,但是原告明知是不能买卖的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仍然买卖,也是有一定的责任的。因此法院在综合以上原因的基础上,判处被告从拆迁款的90多万里,拿出16万对原告进行赔偿,双方的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