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民法典》正式施行,“居住权”作为全新的用益物权,广泛应用于婚姻家庭、再婚财产、遗嘱传承、养老保障等场景。现实中大量老人通过自书遗嘱为再婚配偶设立终身居住权,但遗嘱表述模糊、司法认定标准不统一,极易引发子女与再婚配偶的激烈继承纠纷。尤其是遗嘱设立的居住权是否具有排他性、继承人能否干涉居住权人正常居住、是否需要配合办理登记等问题,是目前继承案件中的疑难争议焦点。近日,我所成功代理一起海淀区遗嘱继承二审纠纷案件,通过专业上诉抗辩,成功促使二审法院作出突破性有利说理,明确当事人享有独立、完整的房屋居住权,房屋继承人无权干涉居住使用,并判令对方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案件取得超出预期的胜诉效果,当事人专程发信息高度认可团队专业能力。
本案被继承人李先生生前订立合法有效的自书遗嘱,对个人房产及存款作出清晰安排:名下房产由女儿李女士继承,同时约定再婚配偶王女士在世期间,享有房屋居住权益;存款部分预留50万元归孙女小陈所有,剩余存款由王女士与女儿李女士平分。遗嘱内容清晰、处分明确,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被继承人离世后,各方就遗嘱履行产生重大争议。王女士依据遗嘱主张房屋排他性居住权及对应存款权益,双方协商未果,王女士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遗嘱继承纠纷诉讼。
一审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可遗嘱效力,支持了双方按照遗嘱分割存款的诉求,同时认定王女士依法享有房屋居住权。但一审法院未支持王女士主张的排他性居住权益,未对居住权的权利边界、所有权人义务作出细化认定。简单来说,一审仅确认“可以住”,但未明确“能否独立居住、他人能否干涉、是否需要配合登记”,权利保护存在明显瑕疵,无法彻底定分止争。
当事人王女士对一审结果不服,深知若维持一审判决,后续极易产生持续纠纷:房屋所有权人可随意干涉居住、拒绝配合登记、变相逼迫搬离,居住权将形同虚设。为此,当事人坚决提出上诉,在充分评估案件风险与上诉空间后,正式委托我所律师团队代理二审应诉。
接受委托后,我方律师精准研判案件核心争议与一审判决瑕疵。本案关键难点在于: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权利范围界定。一审简单认定享有居住权,但未厘清居住权的物权属性,未明确居住权优先于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权能。
我方律师明确核心上诉观点:案涉居住权系被继承人通过遗嘱专门为再婚配偶设立的终身保障型用益物权,目的是保障老人配偶晚年安居生活。该权利设立后,房屋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权能已完整归属于居住权人,所有权人仅剩余处分、收益权能,无权干涉、限制居住权人的正常居住使用。同时,根据《民法典》物权编规定,设立居住权后,所有权人负有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的法定附随义务。
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法院全面采纳我方核心代理观点,虽维持一审判决结果,但彻底改判说理逻辑,作出对当事人极为关键的有利认定:
二审法院明确,本案通过遗嘱方式合法设立居住权,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属于法定用益物权,居住权人依法享有独立占有、使用房屋的权利,用于满足自身生活居住需求。房屋所有权归女儿李女士后,其不再享有占有、使用权能,完全无权干涉王女士的居住使用权益。同时,法院重点释明,居住权以登记为生效公示要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依法配合居住权人完成居住权登记手续。
该段二审说理,直接补齐一审判决的权利瑕疵,彻底固定了王女士独立、排他、可登记、受物权保护的完整居住权益,从根本上杜绝后续侵权、干涉、腾退等纠纷,实现了当事人实质性胜诉。
案件终审结束后,当事人对我所办案律师的专业能力、案件把控、庭审抗辩高度认可,专门发送感谢信息:“再次感谢张律师、孟律师,我对你们团队专业精神非常满意。”
本案是北京地区极具参考价值的遗嘱居住权确权典型案例,厘清了再婚家庭遗嘱传承的重要裁判规则:第一,遗嘱可以合法设立终身居住权,优先保障再婚配偶晚年居住权益;第二,居住权设立后,房屋继承人无权干涉居住权人正常使用房屋;第三,所有权人负有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的法定义务;第四,居住权属于法定用益物权,受民法典物权编严格保护。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再婚家庭、高龄老人订立遗嘱时,若想保障配偶、家人晚年居住权益,需规范设定居住权条款。一旦发生继承纠纷、居住权争议,务必及时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介入,通过专业诉讼固定权利边界,避免权益被架空、遗嘱目的落空,真正实现逝者遗愿、保障晚年安居权益。
北京懋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