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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受伤对方不赔偿怎么办?

发布者:左佐律师|时间:2019年12月31日|分类:交通事故 |505人看过

       一、车祸受伤对方不赔偿怎么办?
   (一)请求交警部门予以调解。
  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交警部门会首先介入调查并出具相关鉴定文书、责任认定书。同时,交警部门作为执法机关,可以对双方因交通事故发生的争议进行调解。作为受害方,也可请求交警部门予以调解,肇事方面对执法部门的意见,有可能会同意调解,尽快的将金额给付。
   (二)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之诉。
  在肇事方不肯赔付赔偿金并不愿意配合调解时,受害方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且目前保险公司的保险金一般也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才能全额赔付。随着司法和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民事诉讼的优点也随之体现。
  二、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之诉有没有时间限制?
  交通事故纠纷就是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但计算时间可以以伤情稳定,治疗终结为起算点,打个比方:事故时间是2019年5月6日,伤者造成骨折,打了钢板,到2019年10月份再次动手术取出钢板,此后一直门诊复查,一直到2019年12月份门诊不复查了,治疗结束,这种情况下,起算时间应该从2019年12月份开始计算,就是说本案只要在2022年12月份之前处理都不算超诉讼时效。
  如果受伤的人做了司法鉴定的,一般以司法鉴定结果出具时间算第一天开始计算。
  三、发生交通事故,对方主要责任,可以起诉哪些人?赔偿项目有哪些?
   (一)如果肇事车辆有购买保险,可以将肇事车辆车主、司机和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一起起诉进来,先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者承担
   (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3.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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