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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未到期,劳动者提前辞职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发布者:左佐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8日|分类:劳动纠纷 |545人看过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试用期后,只要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辞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劳动者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辞职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经常出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提前辞职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那么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未到期,劳动者提前辞职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吗?

     《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竞业限制约定时应承担违约金。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提前辞职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此种情况下,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若劳动者提前辞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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