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能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直接发放给劳动者。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10条、第23条、第33条、第44条、第53条也分别规定了参加五种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上述规定均系强制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不办理社会保险并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直接发放给劳动者的约定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用人单位负有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用人单位将社会保险费直接发放给劳动者的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1项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约定不办理社会保险并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直接发放给劳动者,否则用人单位可能会赔了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