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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发布者:左佐律师|时间:2019年10月06日|分类:劳动纠纷 |477人看过

  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特殊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单方变更,但这种单方变更必须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根据上述规定,实际上用人单位被赋予了一定的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应当被认定为具有充分的合理性。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本文内容来源于《劳动争议纠纷诉讼指引与实务解答》(第二版)(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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