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佐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是否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发布者:左佐律师|时间:2019年10月06日|分类:劳动纠纷 |1559人看过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由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内容发生了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从形式上变更劳动合同。但是,即使没有从形式上变更劳动合同,也并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除了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变更外,实践中还存在用人单位组织形式的变更,如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基于变更前后用人单位法人人格的同一性,用人单位组织形式的变更一般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前公司的权利义务当然由变更后的公司继续享有和承担。


  本文内容来源于《劳动争议纠纷诉讼指引与实务解答》(第二版)(法律出版社)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