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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及所负的债务的归属问题

发布者:左佐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3日|分类:债权债务 |287人看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的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财产中除某些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形属于个人财产,如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外,一般情况下如无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分居期间(包括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与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一样,分居期间夫妻各自对外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也应根据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而分别认定,若债务为抚养子女、赡养父母或本人的正常生活所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若债务为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或未得到对方同意的投资等所负,应视为个人债务。

由于我国没有建立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制度,在实践中发生的种种涉及分居关系的问题只能按照正常的夫妻关系处理,这与个案中当事人的真实愿望差距很大,由此带来的问题和弊端也非常多。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完善的婚姻分居制度。

来源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律师业务》(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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