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扶养纠纷主要表现为一方因某种原因致使其就业或谋生能力暂时或较长时间丧失,而另一方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扶养义务。该扶养义务能够成立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是一方确实需要扶养;二是另一方确实具有扶养能力。
司法实践中,在确定扶养费数额时,应以公平合理为原则,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双方的经济能力。
2.双方在家庭内部的分工及对婚姻贡献的大小。
3.双方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
4.双方的年龄和健康状况。
5.双方发生纠纷前的生活水平及与目前生活水平的差异程度。
6.双方的谋生能力。
7.双方的经济负担。
8.双方对纠纷发生原因是否存在法定过错。
在给付方式上,可以是给付金钱,可以是提供物资,也可以是提供居所,还可以是其他合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