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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前协议、婚内协议中赠与房产的约定及效力

发布者:左佐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712人看过

有些夫妻会在婚前或婚后约定将一方婚前所有的房产的全部或部分份额赠与给另一方,但《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的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那么接受赠与的一方应如何保障自己最终能享有房产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呢?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的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受赠人在签署有关房产赠与的婚前、婚内财产协议时,首先,要确保赠与协议的有效,且受赠人不具有《合同法》第192条关于法定撤销赠与的情形;其次,应对婚前、婚内财产协议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房产赠与协议效力较高,若无法定撤销情形,出现纠纷时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协助办理房产变更登记(过户)手续;最后,受赠人接受赠与时应及时要求赠与人协助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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