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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晨、崇义县小精灵幼儿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年09月03日 | 发布者:戴玲律师 | 点击:283次 | 0人评论 | 举报
摘要: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某晨,女,2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崇义县。法定代理人:黄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崇义县,系黄某晨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玲...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某晨,女,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崇义县。

法定代理人:黄某,男,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崇义县,系黄晨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玲,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崇义县某某幼儿园。所在地:江西省崇义县城南门菜市场旁。

法定代表人:肖,该幼儿园校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良,男,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崇义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肖,女,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崇义县。

再审申请人黄某晨因与被申请人崇义县某某灵幼儿园、刘良、肖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7民终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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