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璐璐律师
苏璐璐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福建-厦门合伙人律师执业6年
执业年限6
18250817691查看服务地区

服务地区:福州、厦门、莆田、三明、泉州、漳州、南平...

咨询我
09:00-21:59

复杂民间借贷担保纠纷案——出借人以房产抵押主张优先受偿,律师揭穿双方代理与恶意串通,二审维持抵押无效

发布者:苏璐璐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08日 91人看过 举报

2026-10-08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年近七旬的吕某名下有一套房产。中间人唐某以协助融资、代还贷款为名,先后取得吕某的房产证、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并让识字不多、患有白内障的吕某在空白《借款合同》《租赁合同》上签字,办理了一份权限极宽的公证委托——包括代为办理抵押借款手续、出售房屋,甚至还有转委托权。

2014 年 4 月,出借人高某与借款人何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何某向高某借款 180 万元,以吕某的房产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高某当日及数日后分两笔转账支付 150 万元,另主张现金交付 30 万元。借款到期未还,高某起诉何某及其妻江某偿还 180 万元本息、赔偿律师代理费,并要求吕某承担担保责任、就该房产优先受偿。

本案历经一审、上诉发回重审、重审后,出借人仍不服重审判决,继续上诉。我方律师继续代理本案二审程序,最终维持原判。

 

二、代理策略与争议焦点

二审的争议焦点有三个:借款本金是 180 万元还是 150 万元;吕某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案涉抵押是否有效。我方围绕这三点组织答辩,目标是把抵押无效、吕某不担责的认定守住。

 

1.用资金流水戳破“现金交付”。? 银行流水显示:高某转给何某的款项均系当日入账、当日转出,其账户并无相应大额资金的出借能力;对 30 万元“现金交付”,高某先称 2014 年 4 月 14 日交付现金 30 万元,后又改称 4 月 10 日交付现金 10 万元、另 20 万元系预先支付的利息,时间与金额前后不一。收据并非实际收款的凭证,陈述反复矛盾更动摇其整体可信度。

2.主合同未生效,保证义务随之消灭。? 高某据以主张连带责任的《借款合同》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高某并未按该合同实际出借款项,而是在另行签订《借款协议》后才开始付款——该《借款合同》未生效,其中的保证义务亦未生效,且该合同并无任何抵押担保内容。

3.锁定“转委托+双方代理”,守住抵押无效的认定。? 抵押所依据的《借款协议》上没有吕某的签字,抵押手续全部由转委托受托人代签。转委托未事先征得吕某同意,亦非为吕某的利益:其中一名受托人系高某指定的其堂弟,名为吕某的代理人,实为债权人控制风险、保障债权。高某由此既确定了借款人,又能以吕某的房产设定抵押,主动权尽在其手——这一安排违反代理制度的立法目的。

4.组织恶意串通的证据链。? 吕某的证件由唐某控制并反复用于设立抵押——本案抵押登记之前,该房产刚经历一笔 150 万元抵押的设立与注销;转账时点与骗局败露时点高度吻合:吕某前往派出所索要证件当天,出现 90 万元转账;吕某撤销公证委托次日,又出现 60 万元转账,恰好凑足“180 万元”的合同金额;高某自认与吕某素不相识,却“信赖”一位老人为陌生人的 180 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明显不合常理。

 

三、法院裁判结果

1.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何某、江某共同偿还借款 150 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法院认定案涉抵押担保行为无效:吕某不承担保证责任、不承担抵押责任,其名下房产不为该笔借款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3.高某主张的律师代理费 5 万元、保全费 5000 元均未获支持;二审案件受理费 21450 元由高某负担。

 

四、案件亮点与典型意义

 

1.手握“公证委托+他项权证”,不等于抵押权稳了。? 

委托代理的本质是受托人为委托人利益行事。转委托未经被代理人同意、非为其利益,受托人又系债权人指定的,构成双方代理;债权人借由指定代理人取得“既定借款人、又设抵押权”的主动权,配合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构成恶意串通。本案把“指定代理人—双方代理—恶意串通”的完整链条呈现给法庭,一份形式完备的抵押登记最终被确认无效。

2.资金流水是民间借贷案件的“照妖镜”。? 

当日进当日出的“借款”、收据与实际交付之间的差额、对现金交付时间金额前后不一的陈述,指向同一个结论:这不是真实的出借,而是制造出来的借贷外观。看流水,比看合同更能看清一笔借款的真假。

3.老年人的房产安全,往往溃于三件小事。? 

证件外借、空白合同、全权委托——三者叠加,一套房产就可以在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设定抵押。本案经一审、发回重审、二审,最终保住了老人名下房产不被处置。

 

五、律师工作成果

1.全面梳理“公证委托—转委托—抵押登记”的完整链条,锁定转委托未经同意、受托人系债权人指定这一核心突破口,构建双方代理与恶意串通的论证体系;

2.审查双方银行流水,揭示款项当日进出、出借人并无相应出借能力的事实,针对现金交付主张组织质证并指出其陈述前后矛盾,成功排除 30 万元现金交付的认定;

3.从合同效力入手,论证《借款合同》因未实际出借而未生效、保证义务未生效,排除吕某的连带清偿责任及律师费负担;

4.庭审中针对出借人当庭变更上诉请求及时抗辩,并对其二审提交的证据、调查取证申请逐项质证,指出其与此前陈述在签约地点、时间、金额上的多处矛盾,法院最终未准许其调查取证申请;

5.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吕某名下房产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案件最终了结。

福建邦赫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厦门执业律师,拥有多年民商事争议解决实务经验,现重点深耕婚姻家事及婚恋经济纠纷领域。主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厦门
  • 执业单位:福建邦赫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50220********5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法律顾问、股权纠纷、经济仲裁、合同纠纷
福建邦赫律师事务所
1350220********59 婚姻家庭、法律顾问、股权纠纷、经济仲裁、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