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丙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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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作者:乔丙玉律师时间:2021年05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24次举报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劳务关系是临时性的,具有承揽加工的性质。

比如甲家请人清晰油烟机,提供劳务者自己提供劳动工,不受甲家的管理、支配和安排,只要完成清晰油烟机的任务,交付符合要求的成果就可以。

劳务关系双方可以时自然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和公司。

  风险:个人承担


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长期性、稳定性的。

用人单位必须有用工的资格,对用工主体有特殊的要求,劳动者必须达到法定年龄;

劳动者必须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的管理;

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劳动工具,劳动保护、服装、工作地点、环境;

用人单位按时发放工资;

上下班时间要求严格、不可以随意离开;

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五险一金,有最低工资、提供必要的劳动保障。

风险:风险由公司承担。

 



职务:上海博韵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资质:具有律师资格、具有管理咨询师、心理咨询师从业经验。工作经历:一、1980年8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静安区
  • 执业单位:上海博韵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87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离婚、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