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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离婚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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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烦人的事

发布者:乔丙玉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 |256人看过


租赁合同纠纷烦人的事

第一、出租人因承租人不履行合同或不支付租金时,按照合同约定出租人可以提起解除合同诉讼。这时候出租人必须考虑是否将次承租人作为被告,考虑到判决生效后的执行问题以及保护次承租人利益的需要原则上可以追加次承租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

第二、次承租人要求承租人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属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合同具有相对性)的纠纷,一般无须追加出租人为案件的第三人。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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