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也就是说要求将一方的婚前的房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而可以要求分割房产的一半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要求撤销赠与,从而可以保住了自己婚前的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