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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者:江倩倩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18日 98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萧某系台湾地区知名歌手,因发现新浪微博平台上昵称为“***漫步娱乐圈”的用户发布了针对其的诽谤性内容,遂提起诉讼。该微博内容声称萧某患有艾滋病且已被证实,经纪公司已将其抛弃等不实信息,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三、原告诉讼请求

  信息披露与账号处理:

  要求被告***公司披露涉案博文截至删除时的浏览量、转发量、评论量和点赞量,并对该微博账号进行永久性封号处理。

  公开赔礼道歉:

  判令被告何某、徐某、殷某在涉案微博主页置顶位置和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需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及涉嫌侵犯名誉权的具体情况,网络致歉时间不少于90日,报纸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名片大小,非中缝位置)。

  经济赔偿与精神损害抚慰金:

  判令被告何某、徐某、殷某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以及因维权而支出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20,000元,合计380,000元。

  诉讼费用:

  判令被告何某、徐某、殷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四、案件事实与理由

  事实经过:

  2019年5月10日,昵称为“***漫步娱乐圈”的微博用户发布了题为《萧某患艾滋病被证实,正在积极接受治疗,经纪公司已经把她抛弃》的微博头条文章,内容包含大量关于萧某身患艾滋病的虚假信息,并暗示其病情与私生活作风有关。

  截至起诉时,该微博文章阅读量已超过125万人次,传播范围广泛,对原告的个人声誉造成了严重损害。

  侵权认定:

  原告认为,上述微博内容系被告何某捏造的诽谤、侮辱言论,旨在破坏原告的公众形象,贬低原告的人格,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严重侵犯。

  五、审理情况

  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萧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嵩琦、被告何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倩倩、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宇慧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徐某、殷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六、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何某发布的微博内容确属捏造事实,对原告萧某的名誉权造成了严重侵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可能作出如下判决:

  支持原告要求***公司披露相关数据及对涉案微博账号进行封号处理的请求。

  判令被告何某、徐某、殷某(如经法院查明存在共同侵权行为)在指定位置及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具体形式和内容需符合法院要求。

  判令被告何某、徐某、殷某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一定金额。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七、案例启示

  本案再次提醒广大网民,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发布信息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名誉权,避免发布虚假、诽谤性内容,以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网络平台也应加强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侵权信息,维护网络健康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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