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汪海洋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27日 2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江苏省县级市人民检察院以某检刑诉〔2020〕某某号起诉书、某检刑变诉〔2021〕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张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李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某某某犯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县级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2、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自己的点评(必须)
单从判决书内容来看,已很难看出案件控辩之争的激烈程度。
本案最大争议从县级市至某市涉案的甲基苯丙胺系40g还是30g。本案第二被告人和第三被告人认罪认罚,第三被告辩护人亦无异议。本案历经第一次庭审激烈碰撞。
庭后控辩沟通(确认涉案时在某市购买的冰毒系30g,三方协商一致,控方变更起诉,第二次开庭第一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变更起诉前 检方给出的量刑建议为被告人张三(51余克)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次开庭前控辩被告人三方达成一致,检方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本案辩护方向系检方指控三被告在某市单笔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40g的证据既不确实亦不充分,第一次开庭 讯问环节公诉人仅对第一被告人就多达数次(二三百个问题)的长篇讯问仍未果。第一被告人辩护人通过对三被告的发问发现深挖出称重不规范、仪器精准度较零、称重流程、购买运输流程存在的重大瑕疵、毛重净重、三被告多次笔录与庭审笔录等环节,论证该笔指控有重大瑕疵不应为40 g仅30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