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林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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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某某与某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判决

发布者:南林青律师|时间:2019年04月08日|分类:债权债务 |22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某某公司指派总经理与原告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投资xxx万元到某某公司开发项目上,原告不承担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责任,只享受利润分配。约定利润作为投资利息。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根据双方的投资协议,原告出资后,只有取回全部投资及确定数额利润的权利,并没有承担经营风险的义务。协议为投资合作,实为民间借贷。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高额利润,可以确定不是无偿使用。原被告之间的利润属于利息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在本案中按月利率2%主张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结果:胜诉,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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