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川律师网

法者,定分止争也

IP属地:贵州

朱川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工程建筑

  • 服务时间:07:00-23:59

  • 执业律所:贵州黔和渝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285198379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知多少?

发布者:朱川律师|时间:2022年03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 |1748人看过举报


简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一、法律规定

在诉讼过程中,通常碰到拿到胜诉判决却执行不到财产的情况,在这里面很大一部分是因为被执行由履行能力,但通过转移、隐匿财产等方式导致执行无法继续,在被执行人因为这种做法沾沾自喜时,殊不知该行为涉嫌刑事犯罪而不自知,故对申请执行人来说,拒执罪可以作为被执行人的施压手段,对被执行人来说,充分重视起来以免为此扯淡刑事责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来源在于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启动方式

2018530日,最高法院制定并公布了《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问题的通知》,通知全文共计3条,确立了公诉优先的原则,以及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检察院不起诉时,被害人可以通过自诉(即公诉转自诉)方式启动追诉程序。

三、拒执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

本罪的行为主体是应当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人,具体而言,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执案件《解释》规定,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对于负有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为了本单位的利益拒不执行的,是该罪的单位犯罪主体。

()主观方面

本罪规定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应当有主观故意性,即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       

()客观表现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20028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以及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执案件《解释》完善了该罪客观方面的构成。

1.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具体内含

立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不包括刑事判决、裁定。

2.被执行人必须具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如执行义务人本身无执行财产而无法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则是无法、不能执行,而不是拒不执行。

 ()侵犯的客体

本罪侵犯了人民法院的正常的司法活动,以及权利人的财产利益。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贵州 贵阳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5285198379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11994

  • 昨日访问量

    139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朱川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