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一、法律规定
在诉讼过程中,通常碰到拿到胜诉判决却执行不到财产的情况,在这里面很大一部分是因为被执行由履行能力,但通过转移、隐匿财产等方式导致执行无法继续,在被执行人因为这种做法沾沾自喜时,殊不知该行为涉嫌刑事犯罪而不自知,故对申请执行人来说,拒执罪可以作为被执行人的施压手段,对被执行人来说,充分重视起来以免为此扯淡刑事责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来源在于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启动方式
2018年5月30日,最高法院制定并公布了《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问题的通知》,通知全文共计3条,确立了公诉优先的原则,以及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检察院不起诉时,被害人可以通过自诉(即公诉转自诉)方式启动追诉程序。
三、拒执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行为主体是应当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人,具体而言,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执案件《解释》规定,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对于负有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为了本单位的利益拒不执行的,是该罪的单位犯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规定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应当有主观故意性,即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
(三)客观表现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以及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执案件《解释》完善了该罪客观方面的构成。
1.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具体内含
立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不包括刑事判决、裁定。
2.被执行人必须具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如执行义务人本身无执行财产而无法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则是无法、不能执行,而不是拒不执行。
(四)侵犯的客体
本罪侵犯了人民法院的正常的司法活动,以及权利人的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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