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法律责任分析
一、什么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据公司法第五十七条,公司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法律责任
笔者以自身承办的一案件为例(案号:(2021)黔0111民初1290号),本案系建筑装修合同纠纷,我方作为施工方和XX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后公司拖欠支付合同装修款,故而我方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庭审中我方依照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将该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最终由于该股东怠于或者说难以证明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相互独立,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承担,该股东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该条款对一人有限公司财产独立的事实,确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即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在其未完成举证证明责任的情况下,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为法律对一人有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特别规定。
三、建议
根据《公司法》第62条规定,一人有限公司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财产应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为避免一人有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建议尽量不要存在如下情形: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法人股东账簿与公司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6.其他可能发生财产混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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