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东莞市XX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XX有限公司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被告胜诉
原告XX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XX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莞市XX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和XX,被告广州XX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名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法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和被告于2018年7月11日签订一份《商务信用评级申报服务协议》,签订协议当天,原告支付了合同预付款5000元,后原告了解到被告所谓信用认证没有任何法定效力,送要求与被告终止合同,退还已交的5000元,但协商未果。而且,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并没有提供任何服务,原、被告双方均无意履行合同。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确定双方合同关系解除,并由被告退还原告合同预交款5000元。
被告辨称:被告依法取得了企业信用评级服务的授权,与原告签订的《商务信用评级申报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原告认为被告从事服务的信用认证没有任何效力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原告签订合同时已经知晓该信用认证的性质评级以及在中国信用平合公示,是为了给原告的企业信誉评级,以便原告开展相关业务。被告在履行上述服务协议过程中没有违约行为,原告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法院子以驳回。
综合原告和被告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情况,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价《商务信用评级申报服务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申报“重点信用认证”,认证服务费用为29000元,于协议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目之内向被告付清;重点信用认证的有效期为3年。自发证之日起生效,原告的权利义务有:1、按协议约定5个工作日内向被告提交所指引资料并承诺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2、按约定评级流程向被告支付信用认证评审费用;3、配合被告开展信用认证工作范围内的数据核查工作被告的权利义务有:1、负责对原告提交的信用认证资料进行核查;2、负责组织信用专家对原告开展信用认证;3、负责将信用认证结果通知甲方;4、负责信用认证结果发布到全国行业信用公共服务平台及中国商务信用平台公向原告颁发信用认证牌匾和证书。双方在合同第五条违约责任中约定如果原告没配合被告收集企业真实申报材料,原告交付给被告的申报费用将不能退还,此外合同就商业秘密以及协议期限等等有相关的约定签订《商务信用评级申报服务协议》时,原告法定代表人XXX在一价《中国商务信用平台商务信用评价申报材
料》上签名,上述文件中包含一份企业提交书面资料清单原告现场资金不足,向被告交纳了5000元,承诺剩余服务费1天内交清。为此,被告向原告开具了一张收据,收据上注明”今收到东莞市舒沁贸易有限公司申报费(定金)5000元整。签订合同后,原告至今没有交纳剩余服务费以及提交申报材料。一段时间后,原告联系被告,要求解除合同,并退
还5000元。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务信用评级申报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没有异议。该合同体现双方真实意识表示,应按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上述合同属于委托
合同,原告签订合同后,提出单方面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子以准许,但原告应当承担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法律责任。在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被告并没有违约情形,而原告没有合理理由违约在先,根据合同的违约约定和合同法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5000元,本院子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四百一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东莞市XX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XX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签订《商务信用评级申报服务协议》。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吴名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