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名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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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民间借贷案件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归还欠款并支付利息损失

发布者:吴名取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17日 3839人看过 举报

2025-11-17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名取,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

被告2。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1、被告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某日立案,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名取、被告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和两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1月,被告1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后分别于某日通过银行柜台共计取现78000元,连同家中的现金22000元,以上共计100000元一并出借给被告1。被告1于2020年1月某日向原告出具两张借据和收据,确认向原告借款的金额、方式及还款时间。被告2也在2020年1月22日的借据上签名作为担保人。两被告并未按承诺时间还款,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收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

被告2辩称,原告在诉状陈述内容与事实不相符,在2020年1月某日,两被告及另外一个担保人在原告家中见到原告实际出借54000元给被告1,要求被告1书写6万元的借据,被告2在2020年1月22日作为担保人签名。过了几天,原告再以现金形式向被告1出借18000元,累计实际出借金额为72000元,在没有得到被告2同意的情况下,原告将借据上的陆万元改为捌万元,本案中涉及的原告与被告1的其他借款,被告2是不知情的。被告2对本案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被告2的保证方式为一般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6个月,原告提起诉讼时已经超过保证期。

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告1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告1既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XX。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以下法律事实予以确认:XX。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1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原告已支付借款,其债权受法律保护。关于借款金额,被告2辩称原告仅向被告1出借72000元,对此,首先对于金额为80000元的借据,虽然借据中对借款金额存在更正修改,但从被告2的陈述可知,被告1对该借款金额的修改是知情的,且本案未有证据反映两被告就此向原告提出过异议;其次,从借款方式看,原告都是现金出借,或从银行账户取款,或用手头已有现金,在金额为80000元的借据和收据中亦书写为现金借款;再次,两份借据的合计借款金额与收据的收款金额一致,均为100000元,可相互印证。据此,本院确认原告向被告1出借10万元。现借款期限早已届至,原告要求被告1清偿借款本金100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双方并未约定借期利息和逾期利息,但被告1逾期返还借款,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损失,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即2020年11月11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理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2在本案中的还款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2在借据中担保人处签名,但双方并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上述规定,被告2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借据中未约定保证期间,原告应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被告2承担保证责任。借据约定的还款时间为2020年2月8日,虽然原告在诉讼中表示以2020年4月7日作为最终还款时间,但该变更对被告2不发生效力,被告2的保证期间应截至2020年2月8日之后6个月,即原告最迟应在2020年8月7日前向被告2主张债权。但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起诉,已超过被告2的保证期间,其保证责任已经免除。故原告要求被告2对被告1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1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吴名取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拥有法学学士学位。现执业于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吴名取律师具有良好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5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
1440120********57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