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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梁某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者:吴名取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8日 195人看过 举报

2023-10-18

案件描述

原告:梁XX,住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名取,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XX,住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梁XX与被告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梁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名取,被告黄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8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9320元),暂合计199320元;2.本案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也是邻居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问题向原告借款,并承诺用房产抵押担保,待被告的房产成交后立即向原告还款。原告分别于2019年7月4日、11月9日各向被告转账支付了款项115000元、65000元,但借款后被告的房产一直不能成交,导致被告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经催收无果,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黄XX辩称,确认向原告借款180000元,不同意支付利息,现在经济困难被告无力归还涉案借款。

据此,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合同》(2份)、银行个人明细转账单(2份)、不动产权证书;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在诉讼中没有证据提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以下法律事实予以确认:

原告梁XX与被告黄XX系多年朋友关系。2019年7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15000元,被告承诺于2019年12月4日前归还,逾期归还,原告有权从到期日起按日息1%收取;于当天,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了115000元。2019年11月9日,原告与被告再次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65000元,月利率为2.5%,并约定于2020年2月9日前归还;于当天,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了65000元。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分文未还,经催收无果,原告遂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的借款关系属民间借贷。原告对此提供了《借款合同》、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明细转账单佐证双方存在借款关系并履行了出借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归还,显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80000元,理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统一从2020年2月10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问题,被告虽对利息诉请有异议,但是根据涉案借款合同的约定,其中借款本金115000元的《借款合同》虽没有约定借款期限的利率,但是约定了被告逾期还款按日1%计算利息;其中借款本金65000元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的利率为月利率2.5%,故原告统一从最后一笔借款的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即2020年2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理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梁XX归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18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吴名取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拥有法学学士学位。现执业于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吴名取律师具有良好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5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
1440120********57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