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名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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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

发布者:吴名取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08日 416人看过 举报

2022-12-08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女,1978年7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名取,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向XX,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原告陈XX诉被告向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邹X独任审判,于2022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名取、陈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向XX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限届满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6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5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万元,并出具《借条》承诺于2019年12月15日前还清。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返还借款,构成违约,望判如所诉。

被告没有提出答辩意见,没有举证。

经审理查明:原告自认其丈夫郑XX与被告是相识多年的好友。2019年1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万元,原告分别于2019年11月14日及15日向被告的银行账户转汇50万元及10万元。2019年1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借款人民币60万元,承诺于2019年12月15日还清。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归还借款。

原告为证明被告承诺按年利率15%支付借款利息的事实,提交了郑XX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4月21日,郑XX:“向总!你钱落实到哪里了,不是说好20日吗?不能再拖了,别让我太难过”,向XX:“郑总:您好!原约好昨天偿还向嫂嫂借的60万元,如今又没法履诺,十分歉疚,……”;2021年1月24日,郑XX:“郑总,事到如今,我这边真的没法在春节前把钱还给你了,去年一年又建立了150万元的债务,并非我有意不还,实是太困难了,我恳请你和嫂嫂再宽限一段时日,帮我一把,我所欠款项算15%的年息,请给予支持,我定当回报”;2021年6月23日,郑XX:“向XX先生,你借我老婆陈XX人民币60万元已经是快两年了,请你确认什么时候还钱给她。”向XX:“郑总昨天才批准复工,请体谅延一个月,我一定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出借款项,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故本案纠纷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涉案合同成立及履行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

被告不应诉答辩,不举证反驳,视为对诉讼结果持放任态度,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陈述均予采纳。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60万元至今未还的事实,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借条》、银行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按照《借条》约定,被告应当于2019年12月15日归还借款本金,但被告至今分文不还,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借款本金60万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案借款合同成立时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应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归还借款,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当时司法解释规定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但被告于2021年1月24日通过微信承诺“我所欠款项算15%的年息”,应视为被告同意自当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逾期利息给原告,该利率标准没有超过当时法律保护的利率标准,原告有权自该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逾期利息。原告对被告的上述承诺理解为被告承诺从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利息,属于理解有误,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被告自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借期利息和逾期利息,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确定逾期利息为:以借款本金6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23日止,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1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

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违反到庭诉讼义务,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向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XX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23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1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

二、驳回原告陈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600元,由原告负担1089元,被告负担105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吴名取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拥有法学学士学位。现执业于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吴名取律师具有良好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5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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