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某某,男,1972年11月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平凤镇,公民身份号码441225197211######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名取,系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负责人:麦某某。-
被告:麦某某,男,1977年8月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平县元善镇,公民身份号码441623197708######。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广东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299000元;2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7980元(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至9月共计3个月,按月利率10%计算,合计12000元;以299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日开始,按月利率2%,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承包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处的广东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一栋、二栋和四栋的排水工程项目和东聂工地排水预埋管工程项目,遂向原告约定,由原告出售工程项目所需的给水管、土方、PPR、塑料管大小便器和洗脸盆等商品,被告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上述的工程项目完工后,2021年1月19日,原告和被告麦某某在微信中进行结算确认,两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合计484246元,原告收到工程款105000元,还欠工程款379246元。后经催促,被告麦某某通过支付宝向原告转账60000元。据原告了解,发包方广东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已将两被告承包的工程项目工程款结算完毕。原告多次催促两被告要求支付尚欠的工程款319246元,于是在2021年4月11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确认欠付工程款319000元,于2021年10月1日前支付完毕。但还款协议签订后,被告仅在2021年6月23日之日支付了20000元,仍欠299000元一拖再拖。两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现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原告与被告广东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麦某某一致确认,截至2021年12月23日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本金249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49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1日起按照一年期LPR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两被告承诺于2022年1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10万元,剩余本金及利息于2022年10月1日前支付完毕,同时两被告承诺自2022年1月份起每季度向原告支付不少于2万元,两被告支付的款项按照先抵扣利息后抵扣本金的方式计算,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户名:李某某,账号:62232260########,开户行:顺德农商银行);
三、若两被告依约支付,则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因本案买卖合同纠纷产生的债权债务全部终结,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两被告有任何一期(以每个季度为一期)未依约支付,则原告有权就未清偿的货款本金及利息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
四、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2735元、财产保全费21049元,共计5132.25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广东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麦某某承担,两被告承诺在2022年10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完毕。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
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吴名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