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名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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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诉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者:吴名取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3日 1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谭某某,女,1979年1月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681197901######,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名取,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某,男,1992年1月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681199201######。
原告谭某某诉被告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21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名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陆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陆某某偿还借款26000元;2判令被告陆某某支付利息24000元(以26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四倍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计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陆某某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是普通朋友关系,2016年因被告需要资金周转,遂向原告借款。2016年8月29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出借了20000元借款。2018年8月30日,原告又通过现金出借的方式向被告出借6000元款项,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两张借条,明确上述借款期限于2016年9月29日、2016年9月30日偿还,并约定了利息和违约金。但原告出借上述款项后,被告未按期偿还。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一拖再拖。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中,原告明确了利息的计算标准:以26000元为基数,

从2016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被告陆某某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其中原告提交的证

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口信息复印件各1份;2.《借款合同》原件2份(共2页);3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卡明细信息打印件1份(共3页)。被告陆某某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案经开庭审理,被告陆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

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其主张的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陆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谭某某借款。2016年8月29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6年8月

29日起至2016年9月29日止,贷款月利率为2%,每月29日前支付本月利息;如被告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利息的或者到期不足额偿还借款本金的,均视为违约,原告有权要求提前一次性收回所有的本金及利息,并且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被告作为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借款人”处签名并按指模确认。原告作为贷款方在《借款合同》“贷款方”处签名。同日,原告通过其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转账20000元至被告的银行账户。2016年8月30日,原、被告又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元,借款期限从2016年8月30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贷款月利率为2%,每月30日前支付本月利息;如被告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利息的或者到期不足额偿还借款本金的,均视为违约,原告有权要求提前一次性收回所有的本金及利息,并且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被

告作为借款方在《借款合同》“借款方”处签名并按指模确认,原告作为贷款方在《借款合同》“贷款方”处签名。同日,原告通过交付现金的方式提供借款6000元给被告,被告在上述《借款合同》空白处书写“本人已收现金6000”并按指模确认收到现金借款6000元。原告共向被告提供借款26000元,但经原告多次催收借款,被告均联系不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谭某某依约向被告陆某某提供借款26000元,但被告陆某某未按约定向原告谭某某归还借款26000元,属违约,被告陆某某应负向原告谭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6000元及利息的责任。原告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的计算问题。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借期利息和逾期利息均按月利率2%计算,现原告明确请求利息以26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此属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且该利息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陆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谭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6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6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1050元,财产保全费为520元,两项合共1570元(原告谭某某已预交),由被告陆某某负担1570元。被告陆某某负担的诉讼费连同欠款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行退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名取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拥有法学学士学位。现执业于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电话(微信同号):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5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