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引入
劳动关系的根本标志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依附性、从属性或者隶属性。但对如何界定从属性,理论和实务都有争议。司法判例确定的不具有从属性的案例有咨询管理类公司与咨询顾问之间不具有从属性关系认定为劳务关系、律师事务所与挂靠律师之间不具有从属性关系不认定为劳动关系等。那么,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二、司法实务认定
实践中,快递员工作时往往自备交通工具,每天定时按规定到快递公司领取其所负责区域的快递并送达下去。报酬按送达快递数量计件支付,往往没有保底工资。但快递员事实上从属于快递公司,在工作时间、地点等方面均服从快递公司的指挥,故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之间具有从属性,构成劳动关系。
快递员与快递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快递公司往往以双方之间是承揽关系抗辩,但承揽关系中的承揽人一般只需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承揽的任务,具体时间内的工作内容是没有要求的,而快递员的工作时间、工作区域是由快递公司安排。有关报酬虽说是计件支付,但并不影响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