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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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主任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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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代理词

作者:马琨律师时间:2023年03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2次举报


                                      张某与辽宁绿源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二审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上诉人张某的委托,并接受辽宁盛京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作为上诉人张某的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观点,请法庭参考。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1、上诉人在提起诉讼时,向法院提供其与被上诉人具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债权凭证,即本案的两份借条、一份收款收据。两份借条上都标注上诉人是以现金方式出借的。有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徐某在借条上面签字确认,并盖有被上诉人单位公司公章。被上诉人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行终476行政判决书及利息汇总表将对上诉人张某的债务列为损失,欠张某本金182万元、利息153.79万元。可以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绿源公司借贷法律关系真实存在。

2、上诉人借条经原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真实有效。该签字的真实性已经在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中有明确的结论。

借条是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真实有效签字,其证明效力要高于公司一般工作人员的效力。只要法人以公司名义签订借据,就是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

3 、一审法院没有必要鉴定借条上的公章的效力。由此造成的鉴定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在原二审中原法定代表人徐某女儿承认借条上盖的公章是原企业公章,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借条上盖章的人是被上诉人公司原法人徐某,其在法律上具有代表权。上诉人信赖法人盖的公章真实有效。可见,公章之于法律上的效力,关键不是公章的真假,而在于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盖章之人为法定代表人,即便其未在合同上盖章甚至盖的是假章,只要其在合同书上签字是真实的,仍应作为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这一观点,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会议纪要的41条,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中有所体现。

二、上诉人以给付现金的方式向被上诉人履行了出借借款的事实行为。借款合同成立有效。被上诉人应承担偿还上诉人借款的法律责任。

本案诉证的借条上,明确标注出借借款的方式是现金。并有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公司公章。上诉人在一审庭审时,向法院提供其具备出借能力的的存折两张。被上诉人抗辩不予认可上诉人证明目的。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抗辩的理由。一审判决也是依据被上诉人的抗辩理由,及法官的自由心证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法官个人的臆断。

三、本案民间借贷行为具有特殊性。法院应结合当时的交易习惯、方式、实际情况予以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借款事实发生在十多年前的零几年。大多数出借人都是单位员工、员工的亲属、朋友出借给被上诉人公司借款。辽宁绿源公司初创期需要大量资金建设。银行贷款资金不足以支持公司完成建设。投入生产。需要从社会上大量资融资金生产经营;当初人们之间经济往来包括借款等行为都是通过现金来完成。通过银行转账还需要到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缴纳手续费用。因此,经营规模不大的企业都用现金交易,借款人出借借款也是通过给付现金完成。上诉人到绿源公司工作,是因为原法定代表人因建厂需要筹措资金,需要上诉人帮助融资。上诉人也确实通过周边的亲戚、朋友、帮助公司融资到了许多借款。债权人也是因相信上诉人才出借借款。上诉人为公司创立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上诉人考虑到公司不具备规模,为了节省成本,在公司工作。一人做多人工作。公司那个岗位有需要都干。没有固定的岗位,不是专用的财务工作人员。单位管理不规范,财务制度也不健全。公司的事情都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上诉人都是听从法定代表人安排。两份借条的借款都是给付的原公司法定代表人。因上诉人对财务工作不专业,才造成将汇总借条形成前的多次借条销毁未留存。借款事实又发生在十多年前,有些情节已经记不清楚,也是人之常情。人的记忆是有时间限制的。时间越久,记忆越不清楚。如果法院要求上诉人举证证明当年每笔借款的来源,及出借能力,是矫枉过正。借款发生的时间太久,有些证据已经灭失,恢复不了。因为当时没有现在的大数据,会有痕迹留存。上诉人事实上也完成不了。                                                                                                                                                                                                                                                         

四、上诉人之所有在2019年才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是有其原因的

 被上诉人公司在2011年就被政府纳入拆迁范围。被上诉人起诉政府拆迁部门公司的案件也一直持续多年,未有结果。原法定代表人也一直承诺。如果公司得到拆迁补偿款,就给付公司债权人借款及利息。因此上诉人及其它债权人就一直等着。直到2018年,绿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去世了。上诉人担心债权很难实现,才起诉到法院。这也就解释被上诉人怀疑上诉人为什么一直没有找其催款。

四、被上诉人认为,是上诉人牵头带领其他债权人起诉,才导致其需要偿还很多债务。因此将责任归结于上诉人。

在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借贷纠纷的时间段,公司其它债权人也纷纷起诉被上诉人。其中有10多个案件被上诉人都认可调解,并履行了给付。其中最大的一笔120万元也履行完毕。这在法院可以查到。唯独上诉人及其亲属的债权被上诉人不予承认。这其中的原因,想必也只有被上诉人知晓。

综上,请求法院本着以人为本。努力让当事人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代理人:

                               2022年3月9日


马琨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开始执业。现是主任律师。主要办理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借贷纠纷、侵权纠纷、不良资产业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辽宁盛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7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