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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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主任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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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答辩状

作者:马琨律师时间:2023年03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3次举报


                         答 辩 状

答辩人:常某

     答辩人针对上诉人李某、向某、新化县诚信道桥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答辩人认可一审判决书内容,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具体理由如下:

     一、针对一审程序问题的答辩。

答辩人于2017年1月收到一审判决书后,过上诉期后答辩人一直找其代理律师陶律师催促立案执行一事;2019年7月27日答辩人到新化县法院信访办查询执行立案情况,查询未果后与一审代理律师、法官沟通,办理移送执行(因当地法院需要移送执行)事宜,当时律师和法院答复2019年8月份就能办理完。期间办案法官从未告知答辩人未给上诉人送达一审判决书的事情。

2021年9月,答辩人另行委托辽宁盛京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琨到新化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立案庭法官告知需要等一审办案法官出具送达证明。立案庭刘法官通知答辩人律师回去等着。办案法官负责将送达证明提交给立案庭。之后答辩人代理律师马琨一直催促一审法院立案庭,都无结果。

2021年11月30日,新化县人民法院立案庭电话通知答辩人代理人该案被告上诉了。该案一审判决书在2017年2月22日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上公布。按照法律规定,应是全部送达完毕的案件,才能在网上公布,否则就构成泄漏案件信息。

     二、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答辩人与李某生前通过工作关系结识李某.李某生前在答辩人常某单位承揽一些劳务分包工程。2014年3月10日,李某因工程用款向常某借款20万元,常某通过银行转存到李某银行账号。2014年8月6日,李某通过银行转款偿还常某25万(包括本金20万元及吃红费5万元)。答辩人与李某生前形成了借款的习惯是通过银行转款。     

2014年8月20日,李某又因工程用款向常某借款40万元,常某同样通过银行转款40万元到李某银行账号上,双方形成借贷法律关系,仍未约定利息,也未由李某向常某出具书面借据。

法律规定:《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法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六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第二款,以银行转账的、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结合本案,答辩人通过银行转款到李某银行账号时,答辩人与上诉人借款关系成立。上诉人否认与答辩人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支持其抗辩理由。

三、上诉人向某应承担李某生前的债务。

答辩人诉请的债务系李某生前与向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从上诉人提供的李某银行流水可以看出,李某银行中有多笔款转向某。其个人经营收入,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在二审开庭审理时,向某也自认其和李某一起在承包公司工作。也负责公司一些经营事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四、上诉人新化县诚信道桥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应与向某共同承担债务。

   李某生前系新化县诚信道桥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人,其个人银行卡用于工程结算,及工人开支。依据法律规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再有原审法院认定李某生前与答辩人的交易账户为4340627100228528,李某用该账户结算被告新化县诚信道桥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工程款。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维护答辩人权利。

此致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常某

                                  2022年1月14日


马琨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开始执业。现是主任律师。主要办理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借贷纠纷、侵权纠纷、不良资产业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辽宁盛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7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