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辩 状
答辩人:贾某
法定代理人:王某(系贾贾某母亲)
答辩人因与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提出答辩:
一、《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是格式条款合同,违约金条款系加重被告责任的条款对其无效。
被告从办理入住手续至今。从未看见过该合同。更不可能知晓合同中条款的内容,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条款系加重对方责任按照《民法典》规定无效。假设合同中违约金条款构成对被告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依据《民法典》规定,对于格式合同,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即本案的原告也应提醒被告注意该条款,并向其解释说明,该条款才能对被告具有约束力。不能成为合同中的一部分。
二、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过分高,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调整。
按照原告诉请计算被告欠付一年3800.76物业费,违约金就高达1763.09元。违约金高达年利率46%。原告通过业主逾期缴纳物业费,从而达到获取高额的利益。不应得到支持;《民法典》第585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三、原告起诉被告拖欠物业费计算时间起点有误。
被告是在2020年的9月份办理的入住手续。并缴纳的第一年的物业费及其它费用。截至时间到2021年的9月份。因此,原告诉请 计算欠付物业费的起算点应从2021的9月到2022年的9月。
四、被告欠付物业的原因是因为原告未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协议的内容及对外公式的服务内容。列如,园区内有走廊、地面、楼梯间、楼墙体等都有破损的地方,电梯也经常不好用。被告本人房屋内也有很多问题。多次找到原告协商房屋维修问题。至今都未能得到解决。
间接造成,被告及园区业主的房屋不能增值。
五、根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房屋交付后空置半年以上的,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交纳,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在与物业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房屋交付后空置半年以上的,可以只交70%的物业服务费。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70%缴纳物业费,否则违反公平原则。
答辩人:
2023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