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包某(女)和张某(男)在1998年相识,2010年2月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自2012年开始,包某开始为张某打听并办理经济廉租保障房,且任劳任怨。同居期间,张某多次表示对不起包某,非但未能给予其幸福生活,反而拖累包某,并多次向包某表示会赠予100万元甚至200万元以报答恩情。张某注意到包某有利用业余时间关注股票行情并购买股票的爱好,于2012年9月25日主动向包某银行帐号转账50万元,表示为了兑现之前承诺,自愿赠与包某。2017年因张某和其他女性发展恋人关系,并向包某提出分手。双方于7月30日正式分手。两年之后,张某以民间借贷纠纷将包某诉到法院。诉讼中,张某向法院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包某称该款项系张某对其赠与,但未提供相关证据。
法院判决:
张某和包某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包某应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其利息。
律师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结合本案,张某称其与包某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提供了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包某虽否认和张某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称涉案款项系张某对其赠与,但包某未提供证据。故根据张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张某和包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张某作为贷款方已履行了出借义务,包某作为借款方亦应履行还款义务。故法院认定,包某应归还借款本金,并同时承担相应的利息。
同居的恋人之间因共同生活的密切关系,容易发生双方无偿赠与、共同支出、资金借贷等情况。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同居关系并不受法律特殊保护。针对此情况,律师建议:
同居期间,如果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赠与,应当签订书面的赠与协议,动产所有权以交付为权利转移依据,赠与涉及不动产的,除了书面的赠与协议,还要完成变更登记手续。否则,一旦同居关系解除,对方反悔的,容易产生纠纷。另,双方同居期间对于个人收入及生活消防支出等,也需要签订书面的协议确定下来。否则,一旦产生纠纷,双方对簿公堂,恋人就可能变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