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出租方马某(以下简称甲方)和承租人北京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写字楼、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期2年,自2016年8月8日到2018年8月7日,月租金30886元,押二付十二。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甲方应与乙方共同清点室内设备设施,在设备设施良好,且乙方已经结清本房屋使用期间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注册地在租赁期满前迁出本房后,甲方应将押金退还乙方,如设备设施损坏、费用未结清或注册地未迁出,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全部押金;一方进入破产、清算、解散或任何类似程序,合同终止。乙方于2018年3月21日解散注销,其唯一股东上海某公司(简称丙)2018年4月12日向甲方发出终止租赁合同通知书,4月18日丙方负责搬离腾空,4月23日丙方归还钥匙,4月24日归还电卡。后丙方要求甲方退还押金和剩余租金,但遭到甲方拒绝。丙方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酌情扣除押金以弥补甲方的损失,将剩余租期的租金返还给丙方。
律师释法: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一方进入破产、清算、解散或任何类似程序,合同终止。
合同符合终止条件的,一方应当履行通知义务。对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乙方已经注销的事实通知甲方,甲方应采取积极措施以避免损失扩大。
但合同终止的事实出现势必会对甲方造成房屋的闲置损失。根据约定,乙方缴纳的押金系用于担保其已结清房屋使用期间内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赔偿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因此,对于甲方的损失,乙方适当的分摊。
针对此情况,律师提出如下建议:
1、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除了合同其他主要条款约定要完备,对于房屋交接的问题也要明确约定。以免在一方拒不办理交接时,减少己方损失。比如约定一方通知解除合同后,另一方拒不办理交接的,该如何处理,不履行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2、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或者合同终止条款的,解除和终止的事由出现时,要明确约定解除一方的书面通知义务,并对解除或者终止的法律后果和损失责任承担作出明确约定。
3、对于押金的退还或者不退事项作出明确的约定。
现实生活千变万化,合同条款不可能穷尽一切可能。最主要的是增加自己的法律风险意识,并以诚实信用为原则,积极履行义务,在对方违约时,及时止损,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尽量避免本案情形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