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其他的合法财产权益。股权是公民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死亡时,其继承开始。继承人依法继承遗产,包括被继承人合法拥有的股权。
那么,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是否就当然的具有了股东资格?继承人能否要求公司变更登记,将其列为公司股东呢?没有进行股权登记,是否影响其股东身份?
基本案情:
王某浩是王某林的法定继承人,王某林于2012年8月死亡。王某浩要求继承王某林持有A医药有限公司12%的股权,遭到A医药有限公司的拒绝,王某浩遂以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王某林在A医药有限公司的股权。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的等法律规定,判决支持了王某浩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王某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A医药有限公司协助办理股权过户手续,法院根据其申请依法作出执行裁定,A医药有限公司对裁定不服,提出执行异议,A医药有限公司认为:股权继承只是财产权利不包括人身权;执行裁定书要求办理股权过户的内容超出判决书确定的股权继承的范围;被申请人没有协助办理股权过户的能力。法院根据公司法、继承法及民诉讼法等规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
律师释法:
1、股权作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包括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两部分,除了公司章程有特别约定外,自然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2、继承人继承股权后,根据公司法规定,有权请求公司向其履行对股东的义务包括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3、股权登记或变更登记仅仅是对抗要件而非股权生效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此,公民死亡后,除了公司章程特别约定股权不能继承的,股权由其继承人继承,继承人相应的取得股东资格。公司有义务配合继承人办理变更过户手续。即使没有办理股东登记手续,也不影响继承人股东身份。股权登记或变更登记仅仅是对抗要件而非股权生效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