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1日,两高两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非法房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遂后,2019年11月4日,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的印发一立案公告,内容为:“根据两高两院的《意见》通知,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当事人,自2017年10月21日以后在本院立案之日时(两年内)超过10件的当事人,经审理查明属于非法借贷行为的合同无效,并且本院立案系统将顶上统计表弟金额及放贷对象的累计人数,构成犯罪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该立案公告一经公布,迅速在各方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很多当事人咨询笔者该《意见》的具体内容及含义及该《意见》是否是政府对民间借贷关系的否定等诸多问题?下面,笔者将根据《意见》的具体内容,《意见》出台背景及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对该《意见》进行解读,明确非法放贷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必要条件。
非法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超越批准的范围放贷;(2)以营利为目的;(3)两年内向不特定的单位或个人以借款或其它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4)年利率超过36%;(5)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80万以上,或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或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400万以上,或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或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只有全部满足以上条件,才构成非法经营罪。
该《意见》是继2019年4月全国扫黑办发布关于办理恶势力、套路贷、软暴力刑事案件以及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财产处置等指导意见后,发布的又一指导性文件。 主要是针对涉黑涉恶犯罪新动向,为解决执法办案过程中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律适用不统一、依法严惩不精准等问题而制定出台法律政策文件。《意见》的出台,并不是对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否定,公民的合法民事行为仍然受法律保护, 而不必谈《意见》而色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