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接受当事人A某的委托,代理其赠与协议纠纷。当事人A某过来委托律师的时候,他已经自己开过一次庭,自己感觉不太好,比较担心案件结果,所以就想聘请律师代理其案件。
案件事实是这样的:
A某与B某于2014年8月份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约定婚生子C某由其父亲A某抚养,B某不支付抚养费。2014年9月份,A某根据B某要求签署了一份赠与协议,承诺将A某名下一套婚前房产赠与儿子C某。A某为了C某上学,于2016年11月6日将赠与协议中的房产出售,并另行购置房产供家人居住。2019年5月,B某以C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履行赠与协议。
当事人A开庭时,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要求法院撤销A某与C某的赠与协议。
律师在接受了委托后,通过审查证据,分析案情并根据法律的规定,认为A某请求法院撤销其赠与协议的诉讼请求存在问题,其诉的性质应该是确认之诉而不是变更之诉,遂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确认A某与C某的赠与协议已经于2016年11月6日撤销。
根据法律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任意撤销权的规定。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因为赠与合同的无偿性,法律赋予赠与人的撤销权是任意撤销权,即在赠与物权利转移之前,且赠与合同没有经过公证或者是不具有抢险、救灾等其他社会公益性质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人就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
而本案中,A某与C某的赠与合同不属于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A某享有任意撤销权。在将房屋权属转移给受赠人之前,A某将赠与房屋出售,A某已经以其实际行为撤销了其赠与合同。因此,A某提出反诉时,应当请求法院确认其撤销合同行为的法律效力,其诉在性质上属于确认之诉。
但A某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却是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其与C某的赠与协议,属于变更之诉。变更之诉是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而本案中,当事人之间的赠与协议已经撤销。再向法院请求撤销已经撤销完成的法律关系,该诉讼请求很难实现。因此,本案中A某应当向法院提起的是确认之诉,而不是变更之诉。而合理合法的诉讼请求更有助于实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该案经过法院的审理,支持了A某变更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