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元会律师 时间:2025年03月11日 3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犯罪嫌疑人蔡某(未成年人),因法律意识淡薄,受他人邀约,于2023年12月23日在某地伙同他人以借手机为由,盗刷被害人手机支付宝花呗资金2000元,并将赃款均分。案发后,蔡某经电话通知到案,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蔡某虽实施了盗窃行为,但系未成年人犯罪,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赔并取得谅解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蔡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6个月。若在考验期内遵守相关规定,未出现新的违法犯罪行为,考验期满将作出不起诉决定;若违反相关规定或发现其他犯罪行为,将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案件侦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蔡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社会调查:检察机关委托专业机构对蔡某进行社会调查,了解其成长背景、家庭情况及犯罪原因。
听取意见:检察机关听取了侦查机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各方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无异议。
审查决定:综合案件事实、证据及蔡某的悔罪表现,检察机关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明确考验期内的具体要求。
本案中,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原则。一方面,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持宽容态度,注重教育、感化和挽救;另一方面,通过设置考验期和相关要求,督促未成年人改正错误行为,回归正轨。这种处理方式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为未成年人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有助于其重新融入社会,同时也警示了家庭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