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姓名中的“姓”,即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则上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也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对于无行为能力子女的姓名权,由其法定监护人协商决定。但是离婚后,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如果再婚,能否更改孩子的姓名呢?
家住河北的张某与郭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张某甲,未进行户籍登记。2008年5月9日,张某与郭某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其子张某甲由郭某抚养。张某与郭某离婚后又各自成立了家庭,郭某与周某结婚,并为其子张某甲落户时,在户籍上登记为周某某。
张某得知郭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双方的婚生子女的名字改为周某某后,非常的生气,在与郭某沟通未果后将郭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郭某将婚生子姓名由周某某恢复为张某甲。法庭上,郭某辩称,为孩子的成长考虑,不能更改孩子的姓名。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原被告离婚时,双方协议其子由被告直接抚养,但张某仍然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其具有的监护权仍然存在。而郭某未经张某同意,单方变更其子姓名,并办理了户口登记,侵犯了张某作为父亲决定其子女姓名的监护权。郭某擅自变更其子张某甲姓名的做法是不妥当的,应予纠正。双方均未在户籍登记机关对张某甲进行户籍登记,其子张某甲在户籍登记时根据双方的意见可为张姓姓名,亦可为郭姓姓名,但不得随他姓。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庭审中二人的儿子也表示,自己已经习惯了张某甲这个名字,也愿意使用这个名字,于是在征询孩子的意见之后,张某与郭某达成调解,将户口登记上的名字由周某某改为张某甲。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双方的子女。即便夫妻双方离婚,父母仍是婚生子女的监护人,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更改婚生子女的姓名,显属不当。当然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着,一方私自给孩子改了姓名之后,另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的情况,虽然子女的名字做了更改,但父母对于子女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并不因此消散,所以此种行为亦是不可取的
(此案例摘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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