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皓律师
用我所学,解你问题,知行合一,双方满意。
18538259619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亲办案例(二十二):买卖合同案件,始于信任,纵享丝滑,终于完胜

发布者:宋皓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09日 25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3年春节一过,一位曾经委托的当事人发微信,说年前处理的案件执行法官通知她领款了,她很高兴。接到这样的信息我也很高兴,毕竟自己经手的案件判决了,胜诉了,执行了,当事人拿到执行款了。紧接着推荐了同样被欠款的当事人办理委托。当天下午会见、签委托、案件事实梳理、证据初步审核、证据指导补充,到后面的开庭、出判决书特别顺利。

本案为买卖合同案件,律师、当事人和办案机关,高度一致:提供充分的证据,还原事实,高效结案。这中间就是一个相互成就,相互信任的过程。毕竟无论是我本人还是团队律师对此类案件可谓是经验丰富,制定的办案流程合理高效。委托当天起诉状的初稿就已经写好,并且交代当事人需要补充的证据。

宋律师团队买卖合同案件梳理流程:

一看是否签订合同。本案没有签订。

二看是否有合同成立的事实。本案证据还是比较充分的能够证明合同关系的成立,比如发货单、转款凭证等。

三看账目是否清楚。买卖合同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原告的账本显得尤为关键,账目清楚是查清事实的重要证据。本案当事人有良好的交易习惯,账目清楚,转款凭证全部保留,只是缺少了几个银行转账记录,也积极配合律师调取。

四看对方态度,本案欠款方开始还是联系的上的,但是一直不还款,最大的优势在于本案中原被告在微信上对过账。即使被告庭审缺席,原告因为证据充分也会得到支持。

案件立案审核通过后,不出意外地进入了诉前调解程序。很意外被告居然接了电话,轻描淡写地答应马上对账还款,称数额小,根本不是事儿。调解员很高兴地告知这个消息,而团队律师都是持观望态度,这样的被告见太多,话说的漂亮就是为了拖延时间。告知原告被告愿意对账还款,直接和财务对账,原告很意外,但是团队律师也告知可能就是为了搪塞调解员。果不其然,发去的信息依旧不回,拿到判决了欠的货款一分也没有还。

开庭当天,宋律师出庭,不出所料一个上午安排了很多庭。当事人和律师在法庭门口等待安排开庭,等了半个小时后终于轮到本案件。被告无任何悬念的没有来。开庭流程作为律师自然熟悉不过,开庭的时候问题都是问向原告,律师正确适当地引导原告回答,基本事实部分很顺利。关键的对账部分,本案中原告记账清楚,货款整理明晰,又和被告对过账,即使被告不出庭也能互相印证。开庭很快,半个小时基本上结束。原告表示太快了,太顺利了,出乎意料。

开庭两天后,就收到了法院判决。在被告没有出庭的情况下,原告陈述的事实全部得到认可,原告的诉求全部得到支持,包括利息部分也全部支持。判决书中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这是对原告权益的保障,也是对律师工作的认可。

案件因双方当事人而起,由法院判决做定论,律师是桥梁,是沟通的渠道,只有互相信任才能互相成就。当事人信任律师,提供充分证据,听取律师建议参加各项诉讼活动;律师凭借娴熟经验和专业能力高效完成工作,协调法院进度;法院按照流程办案。法律之轮,循环往复,信任接力,成己达人,趋于完美,丝滑润心田。

附案件判决书:

原告:郑州市管城区A服饰行

经营者: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女,与梁某系夫妻关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皓,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高某,女。

原告郑州市管城区A服饰行(以下简称A服饰行)与被告陈某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服饰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宋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服饰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3686元及利息(利息以2368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LPR利率3.6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17年至2018年11月期间,二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服装。原、被告之间的交易习惯为二被告先从原告处购买货物,货款在拿货后支付。2018年11月29日,二被告最后一次从原告处拿货,之后被告陈某2018年12月7日向原告刷卡支付货款10000元;2019年7月14日被告陈某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货款5000元;2019年12月14日被告高某向原告支付货款3000元;2020年1月12日被告陈某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货款5000元;2020年6月30日被告高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货款3000元。之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剩余货款23686元未果,故诉至法院。

陈某高某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凭证、记账单以及原告的陈述,可以认定原告与二被告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向被告供货,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关于货款金额,根据原告与被告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梁某催促高某支付货款,并于2021年2月17日向高某发送金额23686元,高某回复“收到”,应视为对欠款金额的确认,故原告诉请二被告支付货款23686元,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市管城区A服饰行货款23686元及利息(以23686为基数,自2023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65%计付)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某高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宋皓律师 已认证
  • 18538259619
  • 河南元相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4年

  • 平台积分

    2295分 (优于86.1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1篇 (优于98.63%的律师)

版权所有:宋皓律师IP属地:河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6093 昨日访问量:12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