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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十六):拿了货物没有及时支付我方货款,起诉可以要回吗?律师以案例告诉你:可以!

发布者:宋皓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16日 36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郑州市二七区XX纺织品经营部。

经营者:盛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皓、刘*,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钱某,蒋某配偶。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248468元及利息970.41元(利息以248468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按LPR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3月11日为970.41元)。

事实与理由:2019年至2022年1月期间,二被告蒋某钱某从原告处多次购买布料,原被告双方系买卖关系。原被告的交易习惯为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货物,原告向被告出具《客户布料买卖合同欠款单》,被告指派其司机上门取货。双方当事人对2019年至2022年1月期间的货款进行对账,对账账单由被告蒋某、被告钱某或其司机签名确认,最后一笔账单确认货款总金额为248468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货款,被告均推诿拒付。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蒋某辩称:欠款数额不清楚,三百多件衣服,布料有问题,损失了大概3万元。

被告钱某辩称:被告钱某并未参与案涉的经营,也未向原告确认过欠款数额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被告从原告处进购布料,原告在《客户布料买卖合同欠款单》中列明布料的品名、色号、数量及价款,被告蒋某钱某及赵会学(被告司机)在欠款单中签名确认。原告提交2021年9月5日至2021年10月24日期间的销售单显示,被告蒋某钱某及赵会学签字确认的布料款累计欠款374074元。2、原告提交退货单及《收据》三份,显示:2022年1月2日被告退货25606元,2022年1月5日收到被告微信转账50000元,2022年1月22日收到被告钱某转账20000元,2022年1月31日收到被告钱某微信转账30000元。以上共计125606元。3、原告提交与被告钱某(微信号:*******)微信聊天记录一份,显示:原告通过微信多次向被告钱某催要货款,被告钱某承诺“年前收到账统统安排”,后钱某进行部分转账。

法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蒋某钱某从原告处进购货物,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蒋某钱某向原告出具欠款凭证,载明其所欠货款金额为374074元。虽被告钱某辩称其未参与案涉经营,但依据销货单、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被告钱某实际参与了货物订购、货款支付等经营过程,其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还款责任。现原告要求二被告清偿剩余货款248468元,被告蒋某钱某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案涉欠款已清偿,或证明剩余货款金额与原告主张不符,故原告该项诉请,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间,法院支持以248468元为基数,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LPR(即年利率3.7%)计算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3月14日)的利息损失。关于被告蒋某辩称案涉布料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交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蒋某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市二七区XX纺织品经营部支付货款248468元及利息(以24846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自2022年3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郑州市二七区XX纺织品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员冀婷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董晓燕

书记员舒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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