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杰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08日 10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柯X,住湖北省郧西县。
本律师为原告柯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X,住湖北省郧西县。
柯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系战友关系。2021年3月20日,被告蔡X以公司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因双方关系较好,且借款期限较短,原告未让被告出具借据。借款到期后,被告于2021年5月1日偿还借款10000元,尚欠40000元至今未还。经多次催要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蔡X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战友关系。2021年3月20日,蔡X以公司资金周转为由向柯X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柯X于2021年3月20日17时40分通过支付宝向蔡X转账交付了借款50000元并通过微信将转款截图发给了蔡X。借款到期后,经柯X催要,蔡X于2021年5月1日00点02分通过支付宝偿还了借款10000元,同日00点21分双方微信语音聊天时长17分52秒。2021年5月31日,柯X与蔡X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蔡X承认尚欠40000元未予偿还。后经多次催要无果,2021年9月2日,柯X诉诸本院。
另查明,蔡X于2020年7月29日在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注册登记了义乌市子砚电子商务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2MA2JW6LW4T,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企业状态为存续,经营范围为服装服饰批发等。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柯X与蔡X系战友关系,蔡X因资金周转向柯X借款,有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柯X催款记录和蔡X还款记录,双方的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足以认定,本院依法确认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蔡X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柯X要求蔡X偿还借款40000元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蔡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柯X借款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