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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发布者:刘杰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08日 7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住湖北省郧西县。

本律师为原告陈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X,现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告:黄X,住湖北省郧西县。

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共同清偿原告缴纳的工程保证金100000元,并以保证金1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4.8%支付自2021年1月23日至2022年1月22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14800元;并以保证金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支付自2022年1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过程中,陈X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惠X偿还欠款100000元,并按年利率12%支付此款自2021年1月25日至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黄X对此款承担保证责任。

事实和理由:

二被告合伙从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处转包了两个工程。2017年6月,我从二被告处承包工程,二被告要求我缴纳工程保证金200000元,我通过三次转账将上述200000元转账给惠X,2017年6月15日,黄X向我出具了收条一份。此后,我多次催要,二被告仅返还了保证金100000元,尚有100000元保证金未予退还。2020年5月25日,我要求被告支付上述工程款及返还保证金100000元诉诸郧西县人民法院,2021年1月23日,惠X向我出具欠条一张,黄X承担以保证人在上述欠条上签字,我便以双方达成和解撤诉处理。我撤诉后多次要求被告返还上述保证金无果,遂引发此诉。

X未提交反驳证据,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X辩称,我跟惠X是合伙人,惠X收、退多少保证金我不清楚,2021年1月23日惠X给原告打了个欠条,我在同月25号作为担保人在条子上签字。这个钱我不该还,但我有责任帮原告追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陈X从惠X、黄X处承包工程并支付保证金,惠X向其出具“交款单位陈X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收款事由河夹镇交安工程五标(保证金)”的收据一张,并在其名字处加盖其印章,后惠X退回保证金100000元,并在该收据上批注“已支付壹拾万元(保证金)尚欠壹拾万元”,后经陈X催要,2021年1月23日,惠X向其出具内容为“欠条¥100000.00元今欠到陈X现金壹拾万元整(此款从原陈X保证金中扣减,原保证金收条作废此欠款壹拾万元从2021年元月1日起计算利息月息壹分”的欠条一张,并在名字及数额上加盖其印章,2021年1月25日,黄X作为担保人在条子上签字,在此欠条上标注“半年还清。否则有我负责。黄X”,但二被告未偿还,陈X诉诸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案涉100000元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下产生的返还保证金义务,但双方当事人对该笔款项以欠条形式予以确认并约定利息、将原保证金收条作废,该款性质转变为借款,产生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欠条上注明的“半年还清”是黄X在惠X出具欠条两日后批注的,批注时惠X未在场,故此还款时间对惠X不产生约束力,视为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陈X有权随时主张返还,在陈X进行催要后,惠X应及时偿还借款,其未及时偿还借款的行为,属民事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陈X要求惠X偿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利息未超出法律规定最高限额,本院予以支持。黄X在欠条上批注“半年还清。否则有我负责”,为一般保证,在惠X不能清偿借款时,黄X应承担保证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条、第六百八十七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惠X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陈X借款100000元,并支付此款自2021年1月25日至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付的利息。

二、黄X对上述判决确定惠X的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在惠X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承担还款责任。黄X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惠X追偿。

刘杰律师,法学学士学位,现为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掌握了法学专业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掌握法学的基本分析和技术,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十堰
  • 执业单位: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320********2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